臭氧和PM2.5已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元凶”和“主犯”,而VOCs则是臭氧和PM2.5等细粒子生成的共同前体物。VOCs具有低浓度、高毒性的特征,被称为“影子杀手”。“十三五”时期,我国将把臭氧和PM2.5重要元凶的VOCs纳入减排指标,在某些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分别实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中“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的要求,2015年6月18日,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出台了《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以下简称71号文件);2015年9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先后出台《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环境保护部在2016年1月19日继续补充发布有关排污收费试点具体工作的办公厅函《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13号)。
“十三五”规划纲要发布,环保方面,将VOCs新纳入总量控制指标;VOCs纳入总量控制指标,在总量控制标准的强制约束下,预计VOCs治理进度将加快。规划纲要提出,VOCs在重点区域、重点行业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全国排放总量下降10%以上。预计后续配套政策将陆续出台(治理标准、重点行业整治方案、排污费征收等),VOCs治理将在未来三年迎来快速增长。
截至今年5月11日,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湖南省、四川省、天津市(直辖市)、辽宁省、浙江省和河北省等10个省份及直辖市先后正式发文试点征收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
由于各地VOCs收费行业、收费时间、收费价格与收费政策等各不相同,现将各地VOCs排污费征收政策罗列一下,以供比较参考。
1、VOCs排污费行业对比
北京
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印刷、家具制造5个行业
上海
包括石油化工、船舶制造、汽车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电子等12个大类行业中的71个中小类行业
江苏
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安徽
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湖南
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四川
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天津
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辽宁
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浙江
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河北
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
2、VOCs排污费时间对比
北京 2015年10月1日
上海 第一阶段(自2015年10月1日起);第二阶段(自2016年7月1日起);第三阶段(自2017年1月1日起)
江苏 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安徽 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湖南 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四川 2016年3月1日起执行
天津 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辽宁 2016年4月1日起执行
浙江 2016年7月1日起执行;2018年1月1日起征收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4.8元
河北 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每污染当量2.4元;2017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4.8元;2020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6元
3、VOCs排污费价格与收费政策对比
北京
基本收费标准为20元/公斤。差别化收费:环保“领跑者”减半。以VOCs污染防治为重点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排放浓度低于本市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因污染环境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收费标准为10元/公斤。环保违法者加倍。存在未安装废气治理设施、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VOCs排放超过本市标准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收费标准为40元/公斤。
上海
自2015年10月1日起(第一阶段)收费标准为10元/千克,自2016年7月1日起(第二阶段)收费标准为15元/千克,自2017年1月1日起(第三阶段)收费标准为20元/千克。差别化收费:对按本市工业VOCs治理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的,排放浓度低于或等于排放限值的50%,且当年未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排污费;对于未按方案要求完成废气治理的,或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挥发性有机物超标排放等环境污染行为的,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为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对列入国家和本市限制类、淘汰类名录的相关企业(工艺、设备、产品等)实施差别化收费,与本市差别电价等政策形成合力。其中,对淘汰类相关企业按收费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对限制类相关企业按收费标准的1.5倍计收排污费。
江苏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2018年1月1日起,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差别化收费: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在规定排放标准80%-100%之间(含100% ),按基准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在规定排放标准50%-80%之间(含80%),按基准收费标准80%计收排污费;低于规定排放标准50% (含50%),按基准收费标准的50%计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基准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安徽
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0元。差别收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企业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湖南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差别收费:根据VOCs排放监测技术水平,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及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收费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四川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差别收费:对于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排放限值的50%(含50%),且当月未受到环保部门处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当量0.6元。对于排放浓度高于规定限值,或排放量高于规定总量指标,或企业生产装备或产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3.6元;同时存在上述三种情况的,征收标准为每当量4.8元。
天津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公斤10元。差别收费:(1)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含50%),减半征收排污费;(2)VOCs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VOCs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本项中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对属于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的,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辽宁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差别收费:试点行业VOCs排放浓度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或者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VOCs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浙江
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值量3.6元。差别收费:即根据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是否超标、排放量是否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是否属淘汰类等情况,实施差别收费政策,具体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文件规定执行。
河北
2016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2.4元;2017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4.8元;2020年1月1日起,每污染当量6元。差别化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的减免额度。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或生产工艺装备、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上述三种情况可叠加征收。
(齐祥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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