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印发《关于云南省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表示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试点开征VOCs排污费。云南省是继北京、上海、江苏、安徽、湖南、四川、天津、辽宁、浙江、河北、山东、山西、海南、湖北、福建和江西之后,成为全国第17个出台试点行业VOCs排污费征收政策的省级地区(含直辖市)。
根据实际情况,《通知》规定,云南省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VOCs(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按照现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标准执行,即每污染当量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