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半年,各地政策影响化工园区

   日期:2018-06-13     来源:中国化工报    作者:CNCIA    浏览:742    
  上半年,国内环保风暴持续发酵、化企搬迁工作持续快速推进,石油化工行业持续提质升级等,多地陆续出台了多个涉及化工园区的环境、整顿、提升、搬迁等政策。

  上半年,国内环保风暴持续发酵、化企搬迁工作持续快速推进,石油化工行业持续提质升级等,多地陆续出台了多个涉及化工园区的环境、整顿、提升、搬迁等政策。哪些政策对化工园区影响较大?本刊对此进行了梳理。

  山东:认定清理化工园区

  作为化工大省之一的山东省,今年1月发布的《山东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认定管理办法》中指出,化工园区的认定应当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山东省渤海和黄海海洋生态红线等相关要求。5月16日,山东省以“史上最严化工园区认定标准”,公布了第一批32家化工园区和1家专业化工园区名单,对园区重新进行了规划。5月29日,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公布了《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其中指出,2018年6月底前完成化工生产企业“四评级一评价”,2018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园区认定并确定搬迁改造企业名单;2018年底前,启动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2020年底前,启动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搬迁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在现有入园率20%的基础上,力争到2020年达到30%,2022年达到40%。化工园区外,严禁新建、扩建化工生产项目。

  江苏:持续推动化企搬迁入园

  今年1月,我国化工第二大省江苏发布了《江苏省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指出,到2025年,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或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企业安全和环境风险大幅降低。《方案》要求,2018年3月底前,各设区市完成调查摸底评估,发布全省可承接迁入企业的化工园区(集中区)名单;2018年6月底前,各设区市制定上报搬迁改造行动方案;2018年12月底前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关闭退出的2018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

  河南:年内启动搬迁改造

  今年1月,河南省发布《河南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要求,到2025年,该省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化品企业要实现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以化工为主导的产业集聚区(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企业安全或风险大幅降低。其中,中小型企业或安全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在2018年年底前要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年年底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年底前完成。

  湖北:打响长江保卫战

  今年2月,地处长江中游地区的湖北省印发了《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年底前,全省全面启动城镇人口密集区和化工园区外的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转产,2025年底前完成。其中,2020年底前完成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的搬迁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和特大型企业搬迁改造。今年6月,湖北省又发布了《湖北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总体规划》,明确了沿江区域产业发展的禁入、限制领域,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千米范围内新建重化工及造纸行业项目,严控在长江沿岸地区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项目。

  陕西:三年内禁止新建石化项目

  今年4月,陕西省发布了《陕西省铁腕治霾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其中指出,关中核心区禁止新建、扩建燃煤发电、燃煤热电联产和燃煤集中供热项目,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化工、煤化工、水泥、焦化项目。方案表示,还要继续推进关中地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完成具有固定设施的、有污染排放的生产性“散乱污”工业企业的整治。关中地区要做2018年7月1日前,再次摸底核实“散乱污”企业,实行拉网式排查和综合整治,并实现动态清单式管理,确保整治到位。

  山西:公示搬迁名单

  今年6月,山西省安监局和经信委公示了《山西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公布了7家搬迁企业的具体名单。此外,《方案》提出,2018年要全面启动对现有城镇人口密集区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不达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搬迁改造(包括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关闭退出或周围居民搬迁)工作,到2020年全部完成。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承接园区具备扩区扩容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适当扩大承接园区规模等。